一、出讓人
名稱: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清水河縣城關鎮(zhèn)永安街西街
二、礦業(yè)權交易平臺
名稱: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場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丁香路2號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清水河縣王桂窯鄉(xiāng)高茂泉窯村建筑石料用灰?guī)r礦
開采礦種:建筑石料用灰?guī)r
地理位置:清水河縣宏河鎮(zhèn)高茂泉窯村
面積:0.1288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4425613.4519 | 37548251.0075 |
2 | 4425635.5441 | 37548365.0901 |
3 | 4425701.4585 | 37548429.0126 |
4 | 4425782.4028 | 37548613.1745 |
5 | 4425809.5654 | 37548813.0907 |
6 | 4425809.5654 | 37548898.0189 |
7 | 4425912.4208 | 37548892.0431 |
8 | 4425992.8064 | 37548883.2923 |
9 | 4426113.1964 | 37549046.8409 |
10 | 4425971.4114 | 37549177.2563 |
11 | 4425716.2430 | 37549057.9757 |
12 | 4425750.6628 | 37548924.9014 |
13 | 4425790.6628 | 37548883.9014 |
14 | 4425675.6628 | 37548510.9014 |
15 | 4425540.6628 | 37548241.9014 |
16 | 4425305.6628 | 37548247.9014 |
17 | 4425657.455 | 37548129.1382 |
18 | 4425613.4519 | 37548215.1529 |
* | 1141 | 1030 |
資源儲量:保有資源量327.55萬立方米
開采標高: 1141米至 1030米
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競買人在競得采礦權后,嚴格按照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實施開采,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礦山環(huán)境保護和土地復墾。
擬出讓年限: 以開發(fā)利用方案確定為準
起始價:387.28萬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競買人在競得采礦權后,嚴格按照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實施開采,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3年07月22日—2023年08月04日
網(wǎng)上地址:http://110.16.70.81: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工作將全程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交易,申請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qū)自然資源網(wǎng)上交易系統(tǒng)(http://110.16.70.81: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點擊“礦權競買”,在對應詳情中瀏覽下載“掛牌文件”、“網(wǎng)上交易系統(tǒng)用戶手冊”。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3年06月26日—2023年07月21日
申請報名方式:本次報名采用網(wǎng)上報名方式,申請人應當在2023年7月21日16時(出讓公告期截止日)前,到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CA鎖辦理及企業(yè)誠信入庫工作。首次登陸交易系統(tǒng)的申請人需進入互認平臺進行認證,按照《網(wǎng)上交易系統(tǒng)用戶手冊》操作流程,辦理網(wǎng)上報名、上傳報名資料及網(wǎng)上交納競買保證金(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等工作。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掛牌出讓不設底價,采用出讓起始價增價報價方式,增價幅度為 2萬元/每次,按照報價最高且資格審查合格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如果掛牌時間截止時仍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轉入延時競價,通過延時競價系統(tǒng)進行報價,確定競得人。競買人報價不得低于掛牌起始價。
八、風險提示
(一)標的瑕疵的影響:采礦權投資存有不可預見的風險,掛牌出讓文件所表述的有關礦體的規(guī)模、形態(tài)、儲量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所差距,提交申請并參加競買,即視為對出讓的采礦權現(xiàn)狀和出讓文件已完全認可并自愿承擔全部的風險責任。 (二)政策風險:競買人應充分考慮國家、自治區(qū)、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其它政策調整和變化可能帶來的風險。 (三)若競買人競得采礦權后,涉及環(huán)保、林草、應急、土地、道路、水土保持、電力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自行辦理,發(fā)生的費用由競得人自行負責。如因相關部門手續(xù)不能辦理等情況導致不能開采礦產(chǎn)資源,風險由競得人自行承擔。 (四)競買人競得采礦權后,應依法提交經(jīng)審查備案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競得人還須承擔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責任、礦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及土地復墾責任。 (六)競得人須自行解決除出讓采礦權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和矛盾,并承擔責任和費用。 (七)該出讓采礦權競得后不單獨設置采礦權,需與周邊現(xiàn)有采礦權進行整合,簽訂整合協(xié)議。完成整合采礦權新立登記,頒發(fā)一個采礦許可證,實施統(tǒng)一開采。 上述風險及可能帶來的后果,競買人應充分考慮、慎重決策,出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對交易礦業(yè)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競買申請人對本公告、須知和出讓采礦權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報名前以書面形式送達交易中心或出讓人,受理異議時間自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15日。競買申請人一旦提交網(wǎng)上申請,即視為對本公告和出讓采礦權現(xiàn)狀無異議,對掛牌出讓文件內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約束;若網(wǎng)上提交申請前未實地踏勘的,競買申請人不得以不清楚采礦權現(xiàn)狀或該采礦權存在瑕疵為由對成交結果及因此簽訂的相關文件提出抗辯需對自己在掛牌活動中的行為承擔一切法律及經(jīng)濟責任。
十、失信聯(lián)合懲戒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競得人違約,屬自行放棄,且本次競買無效。 (一)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二)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約定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 (三)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隱瞞事實的;(四)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競得的; (五)在本次采礦權出讓活動中以抬高競價為由向其他競買人勒索財物的,一經(jīng)查實,取消其此次競買資格。(六)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行為的情形。 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有爭議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公告在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門戶網(wǎng)站、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fā)布。
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