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出讓交易規(guī)則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3〕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經各相關部門批準,哈密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公開掛牌方式出讓新疆哈密市伊州區(qū)鴨子泉砂石礦(鐵路路基輔助用料)等三個采礦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本公告所標注時間均為北京時間)
一、出讓人
名稱:哈密市自然資源局伊州分局
場所:哈密市伊州區(qū)愛國南路4號院
二、礦業(yè)權交易平臺
名稱:哈密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場所:哈密市伊州區(qū)光明路2號建設大廈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新疆哈密市伊州區(qū)鴨子泉砂石礦(鐵路路基輔助用料)
開采礦種: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位于哈密市102°方位直線距離160千米,鴨子泉北直線距離12千米。其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95°25′35.02″,北緯42°31′16.21″
面積:0.19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4709993.857 | 32452269.301 |
2 | 4709986.868 | 32452869.633 |
3 | 4709621.200 | 32452865.127 |
4 | 4709725.072 | 32452266.432 |
* | 0 | 0 |
資源儲量:57.13萬立方米
開采標高: 1273米至 1265米
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無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按編制評審的方案嚴格進行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工作
擬出讓年限:1.91年
起始價:77萬元
出讓收益率:100%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以上采礦權的競買申請人應具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利法人。 (二)參與競買報名的競買人需向哈密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供合法、有效的銀行保函,保函期限為4個月。(三)獨立法人,不接受聯合體競買。 (四)近五年來,沒有在自然資源部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礦業(yè)權人的。(五)在五年內沒有競買違約的行為。 (六)競買人未被列入“全國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未在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內。 (七)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失信懲戒對象”、“重點關注名單”、“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 (八)未被“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3年07月06日—2023年08月02日
地點:哈密市伊州區(qū)光明路2號建設大廈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現場獲取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3年07月06日—2023年08月02日
申請報名方式:現場報名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一)本次采礦權出讓采用增價報價方式,每次增價幅度為一個增價幅度或增價幅度的整數倍。 (二)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不低于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 (三)掛牌成交后的競得人應與掛牌代理機構在哈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廳當場簽訂《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并按自治區(qū)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規(guī)范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新發(fā)改服價〔2020〕578號)規(guī)定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清相關費用,交納完成后《采礦權成交確認書》簽章生效。 (四)結果公示:交易結果在相關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八、風險提示
(一)礦產資源開采具有高風險、高投入的特點。出讓人提供的相關地質資料基于現階段的認識,僅供參考,這些資料中的描述并不構成出讓人對采礦權的開采前景、資源品質等出具的保證。 (二)因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發(fā)生重大調整的,采礦權的出讓人和競得人應按新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三)競得人在采礦權有效期間,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guī)、相關礦業(yè)權管理政策,認真履行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相關稅費繳納等相關義務。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等義務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四)競得人在進行開采時,須按照安全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爆破作業(yè)、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辦理相應許可和手續(xù)等。競得人在開采過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鐵路、永久基本農田、林地等相關規(guī)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兩側按要求預留通道。開采過程中需要用地的,競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和供應等相關手續(xù)、繳納相關費用。競得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本次采礦權出讓不統一組織現場踏勘,競買人應自行到采礦權區(qū)域踏勘,費用自理。意向競買人一經提交報名申請,即表示對出讓采礦權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風險已經了解并自愿承擔全部責任。
九、對交易礦業(yè)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在《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前,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異議,由掛牌代理機構予以澄清。在《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爭議,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一)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次采礦權出讓競買,對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guī),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買人,將按照《印發(fā)〈關于對公共資源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備忘錄〉的通知》(發(fā)改規(guī)〔2018〕457號)的規(guī)定,對相關失信企業(yè)和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并按照公告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承擔相當于競買保證金的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負賠償責任。出讓方有權不再簽訂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競得人拒絕簽訂《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及不能如期按規(guī)定交納交易服務費的; 2.在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競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出讓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的,或者拒絕簽訂的,或簽訂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出讓收益的; 3.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隱瞞事實的;4.采取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競得的;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在哈密市自然資源局伊州分局門戶網站、哈密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fā)布。
哈密市自然資源局伊州分局
2023年07月06日